[問題] 關於離職相關爭議
我在某間私立學校擔任計劃助理一職
當初簽訂契約時,有額外在約上加註「試用期」期限
且與我交接之前任職員告知我試用期若不適應可隨時提出離職
(聘約上寫 提前一個月告知)
在到任後不久,基於身體舊疾復發無法負荷工作,尤其工作需經常性超時
我亦難以在夜間就診
欲申請離職專注於治療與休養
無奈單位主管不予准辭
強制要求就任至聘期滿,或接替人員到職
且以「交接時主管未在場因此不承認試用期之內容」為由
關於工作量與工時未在交接時詳加闡述的部份
則以「應徵時未主動詢問詳細內容」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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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個人健康需求,我需要離開這樣的工作
專心於治療自己的疾病,或是一個可以讓我有時間治療的簡易工作
但是我的主管不放人,強制執行契約內容
我有適當的管道可以順利離職嗎?
工作單位是否會為此和我求償?可能會有哪方面的求償?
(在聘約上面,隻字為提關於違約之罰則,但會不會因內規而無限上綱?)
懇請各位版友指教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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