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那些年,我遇上的慣老闆們(2)
曾經在升科大四技的補習班工作過,
常要跑早校(一大早趁學生上課時去校門口發面紙和傳單),
考試試場服務,發扇子文宣,
招生,用電話不斷地騷擾學生。
這家升學補習班是我目前唯一去申請調解的一家,
因為真是太誇張了!!!
工作一個月,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我問有沒有加班費,慣校長就逼我離職,
"如果妳堅持要加班費的話,那我想妳不適合在這裡工作"
嗯...妳說出這種話,妳就是個慣老闆心態!!
被迫離職後有跟人資談我的加班費,
人資說:我們加班費是用底薪算的喔,
如果休假沒休完換算日薪也是用底薪去算喔,
我覺得我們公司真的一毛錢都沒有欠你,
你覺得不滿意的話那就只有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但是加班費和休假去上班應該是用全薪去算的,
根據勞基法第二條: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
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加班費根據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好吧,既然慣老闆敢違法,還理直氣壯的說連公務人員加班費都是用底薪去算的,
要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那我也只好如慣老闆所願了。
到勞工局的勞工申訴部門會有人協助,
我遇到一個親切的伯伯,給我申訴書。
我寫:
1.升學補習班慣校長因不給我加班費,將我解雇,違反勞基法第12條。
2.4/9從早上五點工作到晚上十點,應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8.19條給予加班費,
且工作時間長達17個小時,違法勞基法32條第二項。
3.升學補習班薪資及加班費應給予我30973元,
卻只給付28266,應給付我差額2707元。
親切的老伯說,第一點應該改成勞基法第11條,且將解僱改為資遣,
我忍不住稱讚老伯好專業!!
老伯說這是一定要的,不然勞工來申訴,什麼都不懂要怎麼幫勞工的忙。
之後到另一個櫃台選擇要調解委員會或是民間調解人,
他建議我選擇調解委員會,因為調解委員會會有三個調解人,
而選擇民間調解人的話只有一個人,且不能指定調解人。
旁邊有一本調解人名冊可以翻閱,但就只能翻翻不能指定,很雞肋。
我在這個櫃台加註請資方提供101.3.26~101.4.26的出勤卡,
出勤卡是可以請資方提供的,不用自己準備。
接下來就是等兩周內會寄開會通知書到家裡,
一個月半月內會開調解委員會。
如果順利的話我可以拿到資遣費和加班費加起來將近4000元,
其實拿錢事小,就是很痛恨資方吃定人的嘴臉,
在工作時不願意給加班費就把我趕走,
或是離職後給加班費一小時79元,連基本薪資都不到,
我加班19個小時,卻只給我10個小時的加班費,
應休未休的假日一天八小時只有593元,
因為加班費和應休未休的假日全用底薪17790去算,
連基本工資18780元都不到,太糟糕了。
過了幾天就升學補習班的人資打電話來說:
唉唷,我想這只是小事情,我們談好就好了,
不需要舟車勞頓的去調解,
那妳加班費怎麼算的跟我說一下,沒問題的話,
我星期一就請會計匯過去。
星期三少給的加班費和資遣費就匯進來了。
等勞工局把和解書拿給我簽事情就落幕。
我覺得有時候人不是非要爭那幾個錢,
而是慣老闆太囂張欺人太甚,
才會讓我一鼓作氣的去向勞工局申訴,
希望我能成為改善職場不友善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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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2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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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aojeme (182.234.227.25), 10/07/2014 05: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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