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以上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條文內容
從幾位網友PO文看到,懷孕了該不該在面試告訴雇主,事實是面試所有填寫表格或詢問,
資方都不該也不可提出更不可要求求職者回答
重點是求職者是否有能力在懷孕期間做好工作,懷孕不該是求職者的原罪
而資方本該有員工懷孕後之應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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