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到職報到所繳交的證件資料?
如題,
版上的前輩們大家好!
我周一面談後,錄取了編輯的工作,
地點在台北市,
是一間製作升學教材講義的小型出版社。
(公司員工數一百人以下)
面談OK後,公司人事部寄給我錄取通知,
等同於聘用通知書,上頭載明薪水與報到時間,
以及報到當天要攜帶的證件資料等。
其中有一項是 "保證書上保證人資料(一位親屬 配偶或朋友;附上身分證影本)"
我致電到公司,小姐是說這是要附在僱用合約書後面的資料,
因為教材出版品,涉及智慧財產權等,
所以員工離職時,不得把自己在任職期間所製作或經手的出版品,
攜至到他公司使用。
我還是有些疑慮,
又到勞工局詢問,
勞工局服務台的志工是說,
這要看僱用合約書才說得準,
不然就在身分證影本上書寫,且字體必須押到影本上,
寫 "本影本僅作為 O O 公司求職用途" 等字樣。
不知道版上大家,或是曾在出版業待過的前輩,
所遇到的情形是如何呢?
謝謝大家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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