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原定離職日被提前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變得更好)時間11年前 (2015/07/15 00:30), 編輯推噓10(1007)
留言17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代PO 已於兩個月前提出離職 因業務繁重,一時找不到合適人選交接 先前協調的結果是做到八月底 以上為口頭與老闆達成協議,但全公司都知道 高層近來動作頻頻,有暗示要早點走 由於已先提出離職,請問若公司要我提早走,是否也要在一個月前告知? 這樣應該不算資遣吧? 手機排版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30.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36891447.A.6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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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員工離職也是要預告的 十天前沒記錯的話外加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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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跟非離職證明 如果他只是希望你提早 應該要直接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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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份薪水 你就可以開心的準備新工作 千萬別傻傻被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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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簡單說 不要答應無條件提前離職 要嘛1.資遣你 2.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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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你預計離職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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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你走就變公司要資遣你才行喔 就跟樓上說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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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覺得要回頭看你當初提離職的本意,是要馬上離開還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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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請求說找到人交接再走才約定八月底離職,如是前者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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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要你提早走不就正合你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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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你早走可以請他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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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都要離職了 讓你早走不是比較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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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口頭協議 上法院也很難告贏 早點離開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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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口頭約定公司只要符勞基法預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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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工作滿3年,勞基法規定30日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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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提離職,約定8/30走,但公司改要你8/10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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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公司就是合法的,除非你能舉証當初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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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經想離職了,早點走不好嗎
07/15 17:42, 17F
文章代碼(AID): #1LfJatRt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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