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以下加班申請定合理嗎?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軍師)時間9年前 (2017/03/21 20:46),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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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ech_Job 看板 #1Oq8yDdh ] 作者: zaxck (軍師) 看板: Tech_Job 標題: [請益] 以下加班申請定合理嗎? 時間: Tue Mar 21 10:25:14 2017 規定 1. 加班當天就必須完成加班申請 2. 不允許A天加班B天申請 現況 1. 3/19有加班事實(刷卡紀錄) 2. 3/19結束,勞工忘記申請加班費 3. 3/20想起來並申請3/19加班費,被公司怪罪且目前加班單尚未簽核(擱置中) 原因如上規定,勞工被要求解釋違反規定 ======================= 雖然最後還是會簽過去啦 但這是在整勞工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80.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90063117.A.9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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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整你整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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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公司都要提前申請勒 哪有當天申請這麼好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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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 加班申請不限時間,只要有加班事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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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是這樣規定的,就算公司這些私規 也都不該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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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你敢不敢檢舉了 我是不敢啦 所以早點下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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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 所以原PO要去檢舉嗎? 如果不敢做那還是把討論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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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老同學說台南一堆鬼隔天報加班會mo.....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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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時間省下 去做其他事情看個影片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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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檢舉啊,也可以把法規附一附寄給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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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的同事覺得HR計算加班費有問題時就是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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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到某寶要填預計加班單。xd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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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還是會給,檢舉應該沒啥用,這私規真正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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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是印象分數, 跟那萬惡的績效有關聯, 不小心違反就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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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加班要累計才能報,怎麼可能當天報。現在可有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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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黃金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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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哪有規定加班申請不限時間?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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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 如未經僱主及勞工雙方同意,由勞工片面延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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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則非合於規定之加班,勞工自不得以此依同法第24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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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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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公司都會要你提前提出申請,否則誰知道你是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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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留還是加班? 這種事情正反判例都有,也就是給or不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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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費都有法官判過。最保險的做法就是,事先遞加班單,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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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核過, 有人幫你背書, 這樣就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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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舉一個要給加班費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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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號, 告主張勞工xxx係下班後逗留於辦公室,並非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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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除非有證據足認勞工並未於簽到簿、出勤卡所載之簽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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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提供勞務, 否則即應認勞工有於簽到、退時間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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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應依考勤表而認定其有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發給延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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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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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加班單卻先請加班費, 到底誰整誰, 我想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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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誤會了,我是指加班申請的時效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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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司要你預先或是當天或是統一最後申請都沒關係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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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加班證據沒有多報少漏等情況 就算你提前申請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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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文說的規定2比較有問題 如果違反私規不給加班費就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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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後還是會給 那這私規就是拿來整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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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能保證都不會忘記申請嘛? 只要你忘記就得解釋實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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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zaxck (111.246.80.113), 03/21/2017 20: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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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w大舉證明確,比照一堆鍵盤法官隨便說人家違法,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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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申請是要報備合意的 這公司唯一錯是不應該允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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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統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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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個w大 這跟最近休息日加班的議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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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qI2zcb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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