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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公司要求簽約是否合法?(文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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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間、資遣與勞動契約關係:勞基法施行細則曾在74年有規範試用期間,雖然已經. 被刪除,但不代表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試用期間,因勞動契約屬民事法律關係,所以.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勞雇雙方不論約定1個月或3個月試用期均屬有效力,若試用期間. 雇主認定勞工有工作不能勝任,應依法給予勞工資遣費,雖然法
(還有52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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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應徵到某台灣品牌公司教育訓練的職位. 面試時公司有問我對於工作簽約的看法(舉例:空服員、警察...等等工作都是要簽約)我說我覺得有些工作確實不適合流動率過高,且有一定的服務要求,我覺得是合理的。. 但我詢問是否有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再簽約,人資說有,但試用期不是三個月,是一個月。. 面試後兩天就收
(還有136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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