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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lary ]
討論串[問題] 就職簽約的問題?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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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 先別氣憤. 這幾天帶著合約跑勞工局. 勞工局表示 "無法可管". 說最誇張的離職好了. 即使工作只有一天. 也必須1個月前告知 這約通常簽是民法. 目前被告知由於勞基法並未規範「違約金」,過去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工僅能申請勞. 資調解,或透過民事訴訟,對勞工不利,因而遭到資方任意濫用勞委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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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屁,這相當於變相雇用契約了,盡量簽,反正牴觸法律,無效. 離職預告時間舊依照勞基法規定就好. 就算是時間短到勞基法沒規定者,也不能違背勞基法該條的整體保護解釋意義. 要你預告離職時間,可有要給你謀職假?. 放屁,沒加班費豈是他說算就算~. 要他亮出被勞工局認定的責任制職務看看. 若是設計有問題、本
(還有49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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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些怪公司會叫你簽約. 比較多的點 整理一下:. 1.離職必須一個月前告知,勞方預告離職期,常有要求要1個月讓他們能找到人來接替,. 否則需罰3萬(沒任何簽約金!). 2.月休八天,每日上班12小時,基本工資19047+業績獎金(0~5047元). 業績沒到=沒加班費 白加班 (這不算扣薪
(還有30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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