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就職簽約的問題?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lio)時間12年前 (2013/11/15 10:36),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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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o226 (lio)》之銘言: : 最近看到一些怪公司會叫你簽約 : 比較多的點 整理一下: : 1.離職必須一個月前告知,勞方預告離職期,常有要求要1個月讓他們能找到人來接替, : 否則需罰3萬(沒任何簽約金!) : 2.月休八天,每日上班12小時,基本工資19047+業績獎金(0~5047元) : 業績沒到=沒加班費 白加班 (這不算扣薪 改成業績獎金 那加班費呢?) : 沒業績的話 時薪算下來74元 : 3.若有產品損壞等顧客消費糾紛,需自行賠償 : 4.配合公司職位調動,表現不佳隨時可變為"時薪"打工制,上班時間即縮短(一天做4小時) : 需配合人事調動 : 5.還有一個點:沒畫押,純網路上key員工代碼,這據有法律效益? : 是否簽約一個月內有反悔時間,超過一個月視同 "同意" :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 這個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 這些約簽了以後,是不是完全得照合約走阿!? : 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表示,雖然與勞委會法條牴觸,但是公司還是能照合約走 : 簽約代表默屬公司的規定,公司可以主張一切照規定走 : 還有一般公司養不少律師 : 上網路找,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表示有效合約,網友說無效 : 還是得逐條審閱? 剛剛打電話去勞工局 基本上 1 是要看合約 但可以跟資方協調日期 不然資方可求償 2點到時候 會去勞工局問 這點大概也要照約走 3,4點照合約走 5法律上沒規定 所以視同因為有告知 視同同意 並沒有很多大大講的 違法不用甩他 嘖 講太多也沒用 都要"協調" 沒有什麼公權力能強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4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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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有規定了預告期間 按照勞基法
11/15 10:54, 1F

11/16 09:46, , 2F
民事契約很容易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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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9:15, , 3F
最後都是調解.
11/17 09:15, 3F

11/17 16:41, , 4F
勞工局有的混人搞不好連法都不懂,亂解釋一堆...
11/17 16:4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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