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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預告工資(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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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甚麼情況下才能使用第12條解雇員工??. 公司回應是:.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四項: 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其違反之工作規則,係以任職同意書第1條第13項無正當理由反抗職務上的指示、命令,造成蓄意擾亂工作單位秩序者,為其事由。. 在這一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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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_. 2/15發現離職證明單的出生年月日錯誤,因此請該公司重新開立,. 2/17開立的離職證明單,該公司將離職原因改為:第12款:四條(無須支付預告工資),. 已申請勞資委員會幫忙調解,. 但我想請問像這樣的公司,有甚麼罰款能罰嗎?. 問了勞動局的櫃檯,給的答案是:勞資委員會只是幫忙爭取本人的權利
(還有16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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