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預告工資(續)
※ 引述《loveu0802 (Miss)》之銘言:
: ※ 引述《loveu0802 (Miss)》之銘言:
: : 想請教大家,
: : 我是2013年的畢業生,這是我第一份正職的工作,
: : 在還沒有領年終、吃尾牙前幾天的情況,
: : 1/22我被老闆已一句:
: : 『我覺得你還是做到今天,等下就可以收收東西走人,
: : 你這個月到今天的薪水及資遣費都在袋子裡。』
: : 被開除了,
: : 然後我在1/23 00:49的時候寄了一封email給老闆,
: : 跟老闆申請預告工資,
: : 公司完全沒有答覆。
: : 1/24 13:02 又寄了一封詢問答覆。
: : 還是沒有答覆。
: : 想請問大家,
: : 我應該要怎麼再甚麼時機、甚麼樣的內容再次詢問,會比較好?
: : 如果老闆一直沒有答覆,我能去哪裡申訴? 申訴前是否要通知公司?
: : ps: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已拿到。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五款。
: :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了,謝謝。
: 續_
: 2/15發現離職證明單的出生年月日錯誤,因此請該公司重新開立,
: 2/17開立的離職證明單,該公司將離職原因改為:第12款:四條(無須支付預告工資),
: 已申請勞資委員會幫忙調解,
: 但我想請問像這樣的公司,有甚麼罰款能罰嗎?
: 問了勞動局的櫃檯,給的答案是:勞資委員會只是幫忙爭取本人的權利。
: 但前篇的推文中,好像有人有提到會有罰款產生,
: 想請問是關於甚麼法令??
請問在甚麼情況下才能使用第12條解雇員工??
公司回應是: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四項: 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
經預告終止契約。
其違反之工作規則,係以任職同意書第1條第13項無正當理由反抗職務上的指示、命令,
造成蓄意擾亂工作單位秩序者,為其事由。
在這一個多月來,其工作態度懶散,主管交辦的工作,敷衍了事,錯誤一再發生,經主管
多次警告,屢勸不聽,且無任何改進的情事,影響工作團隊的態度及效率。
因此,慎重考慮下,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
據此,依其情節,並無適用預告工資之理。
(題外話:
那家公司提供的勞資契約中,
有一項不論年資多久,離職都需1個禮拜以前告知,是否違反勞資法?)
2/26要開勞資委員會,
因為是第一份工作,勞資委員會也是第一次,
有甚麼須要注意的嗎?
流程會是怎麼進行?
因為文章被推到後面了,所以重新發文,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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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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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 編輯: loveu0802 來自: 1.162.63.56 (02/22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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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會去找找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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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回答!!
※ 編輯: loveu0802 來自: 1.162.104.155 (02/2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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