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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勞檢根本毫無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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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6→)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eon4294 (leon4294)時間8年前 (2017/09/15 22:49),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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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前具名檢舉前公司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勞檢處說就算加班一小時,通常也要是公司事先核准,他們才會認定算加班(翻白眼). 後來我又指名經常加班兩三小時的前同事,要求勞檢處再次查核,才回覆說確實有未給付加班費之情事. 但過了兩三個月都沒有在違規名單看到該公司,寫信去問勞動局後,竟然回覆:. 「經本局調查該
(還有22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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