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青年就業讚議題
最近這個爭議好像很大,來整理一下。
讀完之後的感想就是,不要相信補習班,
還沒取得資格之前不要刷任何課程,
真的有興趣就先去就服站問問申請,取得資格之後再說...
另外這個計畫能選擇的單位很多,課程也不少,
真的符合資格的也會建議去申請~
計畫原文:
http://file.ejob.gov.tw/2011/young/you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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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流程(感謝某網友提供~)
1. 如果自認為合乎條件,就去就輔站申請,接受他們的審核。
就輔站跟戶籍所在地無關,所以只要找你方便的就輔站即可。
2. 如果審核通過(很快),就表示你在兩年內有最高12萬元的學習補助。但
先別急 ...
3. 看看職訓e網裡面公布的課程,有沒有想要參加的: http://www.etraining.gov.tw/
4. 有看到想要參加的課程,不妨去聽聽課程說明會,了解課程內容,
但是切記,「不能先繳費!!!」
5. 選定課程之後,填好就輔站要求的相關資料與學習計畫,然後再去一次
就輔站繳交資料接受審查。
6. 審查過了,再來繳費上課。
7. 課程結束,順利拿到結業證書,也沒有違反出缺勤規定,就可以去請領補助。
大致上是這樣,重點就是不能在審查通過之前先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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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簡介:(底下就業服務機構應該是各地就業服務站)
底下所有提到附件的可以在這裡抓
http://file.ejob.gov.tw/2011/young/page3.html
@ 身份:
勞保投保小於 14 天或沒投保過的才能申請(在學期間投保的不算),
另外現在不能是學生。
@ 開課機構、課程:
勞工委員會自己辦的、政府辦得或是勞保局認可的單位辦得。
而且要在全國就業e網及職訓 e 網者查得到的。
課程內容要跟職業技能或職涯規劃學習有關。
但不包括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升學補習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無顯著
之直接關聯性者。
@ 申請方式:
要先帶計畫申請書(附件一)及身分證明文件(身份證影本、最高學歷影本),
到就業服務機構辦求職登記跟申請資格認定。
年紀的限制跟認定是以申請的當天認定為基準日,
期限是兩年,而且兩年之後就不能再申請了。
@ 請款條件:
1.擬定訓練學習計劃
2.完成訓練學習課程取得證明
3.課程開始後開始十天內,得將參訓情形回覆卡連同繳費收據送回就業服務單位
4.兩年內最多補助到 12 萬
以下幾種情況不予補助:
1.已經在工作或已經過期、被廢除資格的
2.已經報名繳費的 (換言之,要先通過青年就業讚申請,再去申請課程。)
3.訓練課程開課日期跟結束日期要在你申請之後,並且在你兩年逾期之前。
4.課程內容要跟就業目標有關
(根據前述條款,應該以去全國就業e網及職訓e網者找的到為主)
@ 撥款方式:
受訓結束後六十天內,將資料送到就業服務機構,資料列表如下
(一)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書(附件四)及收據(附件五)。
(三)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正本。
(五)結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個人學習心得紀錄(附件六)。
(七)本次訓練學習之個人全部缺、到課紀錄。
受補助之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涉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 其他條件:
1. 如果申請後沒再當兵、沒有受訓或沒有就業,
每兩個月要親自去就業服務機構參與輔導一次。
2. 訓練期間可能會有電話抽查跟實地稽核
3. 六個月內要參加訓練學習、就業,不然也會被終止資格。
@ 注意事項:
1.申請資料如果沒給齊會收到限期補交,收到後應該要在七天內補交,
如果沒補交,視為未提出申請。
2.如果就業期間找到工作,則勞委會就不補助了。
需要找到工作後跟開課單位辦理退費跟找就業服務單位申請補助。
(一)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二十。
(二)已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不過這句我琢磨不出他什麼意思,可能要問就業服務站了。
「未就業青年領取第三項退費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之總額,
不得超出其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
3.如果申請資格認定、就業後又失業還是符合資格,
只是認定時間仍然以第一次申請時間後兩年內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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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有提到附件的可以在這裡抓
http://file.ejob.gov.tw/2011/young/pag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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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原文節錄重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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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之未就業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
(一)初次尋職者。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
並已連續失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前未曾參加勞工
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四、本計畫所稱訓練學習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本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
(二)三年度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
訓練機構版評核,且其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銅牌(含)以上之合法
辦訓單位所開辦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之課程。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自辦或委辦之課程。
前項第二款課程應以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蒐集,並公告於全國就業e網及職訓e
網者為限。其課程內容及收費合理性等有所疑義者,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得不予蒐集及公
告。
本計畫訓練學習課程內容,應為提升個人職業技能或職涯規劃學習。但不包括活動、
休憩益智、性情陶冶、升學補習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無顯著之直接關聯性者。
五、未就業青年應檢附本計畫申請書(附件一)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資格認定。
本計畫未就業青年之年齡及身分資格,以未就業青年申請資格認定之日為基準日。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二年屆滿後該認定失其
效力,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廢止資格認定後,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六、計畫補助未就業青年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由未就業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如附件二),
並經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參加訓練學習課程者。
(二)完成訓練學習課程並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參訓情形回覆卡(附件三)
經訓練學習單位蓋章後連同繳費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
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延長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未就業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就業中或經廢止資格認定者。
(二)已報名訓練課程並繳費。
(三)訓練課程已開課或結訓日期已逾補助期間。
(四)課程內容與就業目標無直接關聯。
八、未就業青年應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
送達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
,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一)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書(附件四)及收據(附件五)。
(三)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正本。
(五)結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個人學習心得紀錄(附件六)。
(七)本次訓練學習之個人全部缺、到課紀錄。
受補助之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涉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
任。
九、未就業青年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七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
出申請。
未就業青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未就業青年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之申請期限
內提出申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許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
十、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二年內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所指二年計算方式,自未就業青年依第五點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
未就業青年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後,因就業而未能繼續該課程者,應依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規定,向辦訓單位辦理退費,並於取得退費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所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
(一)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二十。
(二)已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 百分之四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未就業青年領取第三項退費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之總額,不得超出其自行負
擔之訓練學習費用。
十一、未就業青年經完成資格認定後,應每二個月親自前往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接受第七點第二項所規定之就業服務。但就業期間、參加訓練期間或服兵役期間,
不在此限。
未就業青年於前項但書事由消失之日起,仍應每二個月親自前往完成資格認定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就業服務。
未就業青年違反前二項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仍未依限前往,於補助
期間內累計達三次者,廢止其資格認定。
未就業青年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參加訓練學習或未就業,且非服兵役
期間者,廢止其資格認定。
未就業青年經廢止資格認定後,該資格認定及經同意尚未開課之訓練學習計畫,均
自廢止之日起失其效力。但未就
業青年於廢止資格認定前之訓練學習自付額,符合第六點規定者,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仍應予以補助。
十二、本局或執行單位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得以電話抽查或派員實地查核,未就
業青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申領本計畫補助之未就業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
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或同意所擬訓練學習計畫,即參加訓練學習者
。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未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者。
(六)領取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已超出其自行負擔費用。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或執行單位查核。
(八)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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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實之間的世界,反抗軍與啟蒙軍的交集
帶著 Android 去旅行、去發現
在身邊渾然不覺的 另一個世界。
全世界,都是我們的 足跡與遊樂場。
~ The world around you is not what it seems. ~ http://ingres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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