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二次減資重列投資損失 要罰已回收

看板Stock (股票)作者 (夏日的幻影)時間12年前 (2013/06/18 12:01),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1.原文連結: http://tinyurl.com/lqq9by2 2.內容: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7)日表示,企業因轉投資的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因合併、破 產或清算等造成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了要注意企業的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外 ,還必須留心投資損失的正確計算,尤其是二次減資,以免造成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 到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宗企業營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90年間投資乙公司, 原始投資成本為3千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甲公司因此在96年辦理減資30 %以彌補虧損,但乙公司營運仍未見起色,甲公司又在99年度再度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 ,並列報投資損失為1,500萬元,遭國稅局補稅帶罰。 對於企業投資損失的計算方式,國稅局官員表示,若是因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 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例計算;若是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 算後實際分配金額,加以計算。 官員強調,企業的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在清算前已因減資而認列過的投資損失 ,不能重複列報;另外,公司辦理二次以上減資者,也可能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情況 ,企業不可不慎。 官員指出,甲公司99年度的投資損失,應以減資後的投資成本2,100萬元(3,000萬- (3,000萬*30%)=2,100萬),乘上減資比例50%來計算,則甲公司當年度可列報的投資 損失為1,050萬元。 不過,甲公司卻以原始投資成本3,000萬元計算,並列報99年度投資損失為1,500萬元 ,造成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因此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 項規定處罰。 二次減資為何容易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情況呢?官員說,主要是因財、稅會計處 理不同。企業長期投資若持股超過20%,財務會計採權益法處理,當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 ,投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帳上,即須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失,並減少長期投資科目金額。 不過,在稅務上的處理則不同,必須等到被投資公司實際減資彌補虧損時,才能以帳 外調整方式申報投資損失,但企業於二次減資的帳外調整時,常會疏忽這次減資前,被投 資公司曾經辦理過減資,部分原始投資成本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造成重複列報。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 這對上市股票公司而言是好是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241.119.41

06/18 12:10, , 1F
沒好壞啊 就有人不會作帳算錯被罰錢
06/18 12:10, 1F

06/18 12:41, , 2F
就是做錯帳而已 為何說的國稅局捉漏稅很神?
06/18 12:41, 2F
文章代碼(AID): #1HlzkjoC (Stock)
文章代碼(AID): #1HlzkjoC (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