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正
主旨:板規修正事項
案號:一一三年股板字第二零三號
說明:
經板主群內部討論,為使板規執行更完善、符合時宜,將對股票板、股檢板板規進行編修
,並各別進行子版本更新。變動前後內容臚列如下:
A:股票板
一、板規 4-5-1
┌────┬──────────────────────────────┐
│ 修正前 │ 引戰、人身攻擊: │
│ │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 │
│ │ 、歧視者。 │
├────┼──────────────────────────────┤
│ 修正後 │ 引戰、人身攻擊: │
│ │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 │
│ │ 、歧視者。其中針對個人部分,應由當事人檢舉成案。 │
├────┼──────────────────────────────┤
│ 理由 │ 為減少模糊空間,並貫徹組務判決之精神(註一),針對補充敘述 │
│ │ 進行修正。 │
└────┴──────────────────────────────┘
二、板規 1-2-8
┌────┬──────────────────────────────┐
│ 修正前 │ 若新聞來源為特定意識型態媒體,板主得以自由心證判定內容與心 │
│ │ 得是否適當,違反之新聞以板規4-1 處分。 │
├────┼──────────────────────────────┤
│ 修正後 │ 若新聞來源為特定意識型態媒體、未有記者署名者 (編輯不算) 或 │
│ │ 內容抄自本站文章者,板主得以自由心證判定內容與心得是否適當 │
│ │ ,違反之新聞以板規4-1 處分。 │
├────┼──────────────────────────────┤
│ 理由 │ 按照日前的板務提案,並經板主群觀察發現,無記者署名的新聞多 │
│ │ 有「標題殺人」之情事,且同時為籲請撰文記者對本身文稿負責, │
│ │ 新增板主得刪除之不適切發文。 │
└────┴──────────────────────────────┘
三、板規 1-10 (新分類)
經板主群觀察,在板上存在之外文新聞多未附上中文說明,故為推動將外文傳譯至中文之
風氣,將新增「編譯」分類、並同步加入預設分類。板規敘述請見下:
1-10 [編譯] 分類說明
範例格式
───────────────────────────────────────
原標題:
原文連結:
內容:
心得/評論:
───────────────────────────────────────
說明與發文規範:
1-10-1. 本分類提供使用者編譯中文媒體未有報導之外國新聞,
除最少必須說明文章內容具體詳細之外,譯文亦須符合原文、經基礎查證,
不得添加無關字詞。
1-10-2. 此分類須加註相關心得,個人意見可附於其中,
唯字數部分不受 1-2-3 限制。
1-10-3. 文章內容有以下情事者,板規 4-1 處分:
1. 未附原文連結、連結不能點擊或不能正確連結網頁者。
2. 應使用 [新聞] 分類之中文媒體新聞,但卻以本分類發文者。
同時,作為配套措施,下列板規將同步進行修正:
板規 1-2-2-2
┌────┬──────────────────────────────┐
│ 修正前 │ 未完整貼出原文、未排版或未翻譯為正體中文造成閱讀困難者。 │
├────┼──────────────────────────────┤
│ 修正後 │ 未完整貼出原文、未排版或簡體中文未翻譯為正體中文造成閱讀困 │
│ │ 難者。 │
└────┴──────────────────────────────┘
板規 1-2-2-4
┌────┬──────────────────────────────┐
│ 修正前 │ (新增) │
├────┼──────────────────────────────┤
│ 修正後 │ 應使用 [編譯] 分類之非中文媒體新聞,但卻以本分類發文者。 │
└────┴──────────────────────────────┘
處分陳述
┌────┬──────────────────────────────┐
│ 修正前 │ 有違以上三點者 板規4-1處分 │
├────┼──────────────────────────────┤
│ 修正後 │ 有違以上四款任一者,板規4-1處分。 │
└────┴──────────────────────────────┘
同時藉本公告,為板務解釋如下:
未來如要轉發外國新聞網站(如路透社、彭博社、讀賣新聞等非中文媒體),不得再使用
「新聞」或「情報」分類,請以「編譯」分類發文。另外:
新聞:保留給轉發中文媒體新聞(如聯合報、法廣華語、德國之聲中文版、財新網等)專
用,不論正體或簡體都請使用本分類。
情報:保留於按板規 1-5-2 得適用之社群媒體、公開資訊觀測站等區的文章。
四、板規 3-10-5
┌────┬──────────────────────────────┐
│ 修正前 │ (新增) │
├────┼──────────────────────────────┤
│ 修正後 │ 要求板主為一定判斷,並利用板主為或不為該判斷惡意使用之要脅 │
│ │ 者 │
├────┼──────────────────────────────┤
│ 理由 │ 為減少某種程度上意圖癱瘓板務運作之行為,特新增本款。 │
└────┴──────────────────────────────┘
五、板規 4-4
┌────┬──────────────────────────────┐
│ 修正前 │ 注音文、空白文、一行文、兩行文、文章過短、無意義文章 (不含 │
│ │ 網址) 等,水桶七日。 │
├────┼──────────────────────────────┤
│ 修正後 │ 注音文、空白文、文章未滿三十正體中文字、灌水文等,水桶七日 │
├────┼──────────────────────────────┤
│ 理由 │ 調整執法標準。未來文章充實度將不再以行數認定,而改以字數、 │
│ │ 是否有「硬要發文」之意圖等作出認定。 │
└────┴──────────────────────────────┘
六、板規 1-8-4
┌────┬──────────────────────────────┐
│ 修正前 │ 個人創作股市相關資訊程式、APP、網誌內容不包含於文章額度及 │
│ │ 時間限制。 │
├────┼──────────────────────────────┤
│ 修正後 │ 個人創作股市相關資訊程式、APP、網誌內容不包含於文章額度及 │
│ │ 時間限制,但禁止帶有付費內容或利益對價之宣傳,違者板規 4-3 │
│ │ 處分。 │
├────┼──────────────────────────────┤
│ 理由 │ 承接上一年的公告(註二),今正式明文禁止付費(商用)軟體、 │
│ │ 程式之創作文章。 │
└────┴──────────────────────────────┘
B:股檢板
一、板規 2-2
┌────┬──────────────────────────────┐
│ 修正前 │ 使用者不服板主判決時,得於Stock 看板判決公告發表時間72小時 │
│ │ 內,於 StockPicket 看板提起申訴。 │
├────┼──────────────────────────────┤
│ 修正後 │ 使用者不服板主判決時,得於Stock 看板判決執行後或經版主群決 │
│ │ 議無違規認定後72小時內,於 StockPicket 看板提起申訴。 │
├────┼──────────────────────────────┤
│ 理由 │ 承接上月尾的特別法公告(註三),今正式納入板規。 │
└────┴──────────────────────────────┘
二、板規 4-3
┌────┬──────────────────────────────┐
│ 修正前 │ 對非當事人之檢舉、申訴分類之章作回文者,水桶30天。 │
├────┼──────────────────────────────┤
│ 修正後 │ 對非當事人之檢舉、申訴分類文章作回文者,或者推文目的非為補 │
│ │ 述案情 (屬累犯情形) 者,水桶30天。 │
├────┼──────────────────────────────┤
│ 理由 │ 為減少非當事雙方、非板主群之一般使用者干擾運作的情況,按照 │
│ │ 日前板務提案內容為本項修正。 │
└────┴──────────────────────────────┘
上述調整案自二月十九日盤中交易開始時逕付施行,同時旨揭之兩件公告於同時間予以廢
止,請各位使用者留意。
註一:#1bjzJyMk (Law-Service)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部分須由當事人進
行檢舉,不接受自行代位檢舉干擾看板討論與無謂消耗板務資源。」
註二:#1b5D7NoN (Stock)
註三:#1bim0Cih (StockPicket)
--
https://pbs.twimg.com/media/GGUfU0ZWwAA6KgJ.jpg
作者:fyretruck (@rem26_art)
--
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
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
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宋】辛棄疾《青玉案・元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4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707982684.A.D43.html
推
02/15 15:42,
8月前
, 1F
02/15 15:42, 1F
推
02/15 15:50,
8月前
, 2F
02/15 15:50, 2F
推
02/15 15:52,
8月前
, 3F
02/15 15:52, 3F
推
02/15 16:13,
8月前
, 4F
02/15 16:13, 4F
推
02/15 19:14,
8月前
, 5F
02/15 19:14, 5F
→
02/15 21:00,
8月前
, 6F
02/15 21:00, 6F
→
02/16 08:04,
8月前
, 7F
02/16 08:04, 7F
→
02/16 08:04,
8月前
, 8F
02/16 08:04, 8F
→
02/16 08:05,
8月前
, 9F
02/16 08:05, 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Stock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