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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大同公司:表決權存在與否 屬於民事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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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剃除股東投票權這件事情 當成單純私權紛爭 那以後每家上市櫃公司開股東會. 遇到有重大經營爭議需要表決 ex: 經營權 增資 減資 解散 etc. 公司派只要每次都剔除對手票數就夠了^0^ 反正只當私權紛爭 有本事你們就去法院告阿. 拖過去三年後 又是下次經營權股東會了 繼續這樣搞 根本可以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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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213670. 2.原文內容:.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大同公司贏得董事改選,卻引發主管機關的強烈不滿,大同公司晚間說明,表決權存在與否的糾紛,屬於民事私權,非行政裁決事項,與市場派雙方未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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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一下八卦板的譬喻啦. 大同案就像兩個學生在爭奪書卷獎. 書卷獎獎金有十萬塊. 林同學聽從賴同學的建議. 一開考就直接衝上去把痛揍黃同學順便把黃同學的考卷撕掉. 然後對著大家說. 你看他考券沒了沒得寫. 我寫兩三題了是我贏了!. 黃同學很生氣. 但隔壁班覺青同學鼓譟說. 兩個人打架是私人恩怨.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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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黃國昌臉書. 連主管機關都打臉,還要鬼扯嗎?. 對於一些惡意帶風向的媒體,實在覺得十分厭煩,根本把大家當白癡。. 林郭文艷幹了這麼無恥的事,自己主持、自己解釋、自己排除過半數的股東權,球員兼裁判的違法行徑,連「投保中心」與「金管會」都看不下去,狠狠打臉,直斥「此案例乃我國致力提升公司治理之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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