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 老闆,請問我可以請病假嗎?
俗話說:賺錢有數,生命要顧!意思就是說在努力工作的同時,也要顧好自己的身體健康
,所以說,如果你覺得身體有一點不舒服時,必要時還是要請假去看醫生好好治療喔!
根據勞基法規定,對於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該條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同條第3項也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故,勞工因疾病等事由,在法令規定之範圍內,依法自得請假,雇主不應拒絕。
若所請之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之部分,尚且應給付半薪。
案例:我們公司的請假管理辦法原規定 「員工請病假連續三日(含)以上者,須檢附醫師診
斷證明,未依規定補齊文件者以曠職論」現在如修訂為三日以上須檢附公立醫院証明,請問
這樣可以嗎?
解答:
勞工請假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
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
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至於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未有明文規定。
就此,內政部曾於74年9月11日(74)以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進一步闡釋請假,尤其是
病假,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認為:「……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
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案例中公司將請假應提之證明文件由「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改為「須檢附公立醫院証明
」,其要求顯已較行政解釋嚴格,公司應說明修改之必要性,否則此一更改將使勞工之請
假更為不易,管理辦法恐已實質不利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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