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勞工職業災害時要如何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之:(勞基法第59條)
(1)醫療費用: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 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
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
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
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 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 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
規定。
(4)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
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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