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滿8個月自願離職可否有資遣費?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4/08 14:4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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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標題寫您是自願離職,只要是自願離職的話,都是沒有資遣費的! 以下是勞基法法條給你參考: Q:什麼情形下要給付勞工資遣費?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 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若依勞基法第12條不經預告解僱勞工(所謂開除)則無須給 付資遣費。 參考: 第十一條 非有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 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 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第1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Q:資遣費要如何計算? 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1.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年資(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平均工資: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2.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0.5+(( 6+15/30)/12)*0.5=1.77個基數。 ※ 引述《gust0985 (還在努力到人生下一階段)》之銘言: : 請問可否領資遣費? : 我只知道滿半年就會算一年基數,不太清楚資遣費領法? : 請教前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04/08 15:08, , 1F
這樣如果被逼退真的很可憐,想說多少應該有資遣費
04/08 15:08, 1F

04/24 01:28, , 2F
被逼退要公司用資遣的,不要自願離職~但你的離職證明就會用
04/24 01:28, 2F

04/24 01:29, , 3F
資遣證明,新公司要求證明時就會知道你是被資遣的
04/24 01:29, 3F
文章代碼(AID): #1HOcQFvn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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