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過年補班新進人員無薪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4/09 11: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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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全國就業e網顧問意見如下: 有關假日或休假日與工作日之對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有下列二個函釋: 76年12月8日(76)台勞動字第5587號函釋:「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十四台內 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假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 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 86年7月1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28692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 得於該假日工作;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前經本會77.09.06台 (77)勞動二字第二○一二三號函釋在案。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原放假日即為 應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又銀行員工進入銀行業工作 ,應已知悉並應尊重該業特性,該業營業時間若依銀行法做適當之調整,基於勞資合作及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銀行員工應予配合。」 上開二個函釋皆認為假日或休假日之對調,應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為之,尤其不 可由雇主單方為之。此之對調,是以勞工原有之工作日與休假日對換,若所擬對換之日勞 工並無工作之義務,甚至勞工尚未到職者,則就調整後之工作日,勞工自無工作之義務。 案例中,勞工既於2月18日到職,其有工作義務是存在於2月18日以後,對於以2月15日之 工作日所為對調之2月23日,因原有之2月15日無工作之義務,故勞工於對調後之2月23日 也無工作之義務。 ※ 引述《jing82130 (jing)》之銘言: : 2/18進入公司上班 : 2/23被要求要去上班 : 我是領月薪的契約工讀生 : 2/23補2/15的假 : 我2/15並沒進入公司也未享有任何工資與福利 : 公司要求我要跟著補班 : 我那天上班一毛錢都沒拿到 : 人資部說那天本來就沒錢,說那天是看天的,如果政府排過年前補班我就賺到,剛好在年後,要自認倒楣 : 真的是這樣嗎,感覺我被騙了 : 我只是個工讀生,為何連補班都無薪 : 好笑的是整整上8小時無薪就算了,公司沒供應午餐,自己還很窮酸的,花錢買午餐 : 沒賺錢去當免費勞工還自己花錢買午餐 : 勞基法有這樣規定嗎,真的沒錢領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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