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合法?
目前許多雇主為了防止勞工跳槽,或轉向同業公司任職,造成業務競爭性之壓力或洩漏營
業秘密,通常會在勞動契約上明訂此種「競業禁止」條款。此種條款之約定是否有效,依
據目前法律實務見解,通常傾向於肯定,但是仍必須視該條款之內容對勞工的限制是否合
理,以及有無侵害勞工之工作權而定。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令述及「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
未禁止,惟民法第247條之一的規定,契約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
效」。另就各級法院對競業禁止及學理論述,歸納五項權衡之原則:
勞工之競業行為,須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雇主須有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勞工擔任之職務有機會接觸公司之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
限制勞工就業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範疇。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之補償措施。
參考法源:
(1) 憲法第15條、第22條。
(2) 民法第72條、第247-1條、第562條。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21日(89)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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