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合法?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4/29 10: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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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許多雇主為了防止勞工跳槽,或轉向同業公司任職,造成業務競爭性之壓力或洩漏營 業秘密,通常會在勞動契約上明訂此種「競業禁止」條款。此種條款之約定是否有效,依 據目前法律實務見解,通常傾向於肯定,但是仍必須視該條款之內容對勞工的限制是否合 理,以及有無侵害勞工之工作權而定。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令述及「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 未禁止,惟民法第247條之一的規定,契約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 效」。另就各級法院對競業禁止及學理論述,歸納五項權衡之原則: 勞工之競業行為,須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雇主須有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勞工擔任之職務有機會接觸公司之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 限制勞工就業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範疇。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之補償措施。 參考法源: (1) 憲法第15條、第22條。 (2) 民法第72條、第247-1條、第562條。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21日(89)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HVTX6oD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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