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勞工滿一年離職是否應給予特休工資?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7/22 10:2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 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對此一規範則頗有爭議,茲從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 解釋,分述如下: 79年12月27日函示稱「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 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82年8月27日函示進一步解釋「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 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 換言之,勞工自請離職時尚有特別休假未休時,應從該未休之特別休假,是否業經勞雇雙 方排定應休能休而未休之特別假,如果答案是肯定者,雇主不必再發給該特休未休日數工 資;反之,答案是否定時,雇主就應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27日(79)台勞動二字第21776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27日(82)台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Hx9RUI6 (TaiwanJobs)
文章代碼(AID): #1Hx9RUI6 (TaiwanJo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