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勞工滿一年離職是否應給予特休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
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對此一規範則頗有爭議,茲從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
解釋,分述如下:
79年12月27日函示稱「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
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82年8月27日函示進一步解釋「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
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
換言之,勞工自請離職時尚有特別休假未休時,應從該未休之特別休假,是否業經勞雇雙
方排定應休能休而未休之特別假,如果答案是肯定者,雇主不必再發給該特休未休日數工
資;反之,答案是否定時,雇主就應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27日(79)台勞動二字第21776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27日(82)台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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