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公司改組轉讓舊勞工不續任可否請求資遣費
企業經營丕變,合併、轉讓、改組之型態層出不窮,針對舊勞工在組織變革之下,其權益
何在,簡述如下: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
規定,應由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事業單位於改組轉讓後,新雇主如有變更被留用勞工勞動
條件之意思表示,經協商未獲勞工之同意,而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事
時,被留用之勞工當可援引該規定與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新雇主給資遣費。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期間,為免勞工因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長期處於惶恐不安情境中,
從而影響勞資各自權益,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工協
商同意後簽訂新約,以穩固勞雇關係。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
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
準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4條、第20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1日台(89)勞資二字第120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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