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全員工時規範應以健康及福祉為首要考量
勞動部表示,保全業保全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該條規定雖允特定工作者不受該法工時一般規定(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之限制,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但約定時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並應以書面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為保障保全業保全人員權益,本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於100年間已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乙種,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審核時,應針對其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性質等,在維護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詳細審核。有鑒於該指引實施迄今已有一段時日,為審視前開指引內容是否妥適,勞動部甫於103年8月13日主動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勞政機關再行檢討,勞雇團體大多數意見認為,「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訂頒以來,運作尚稱正常,與會者建議維持現狀,暫不調整。
勞動部強調,為持續監督保全服務業確實遵守相關法令,提供勞工合法之勞動條件與勞動環境,本部近年來均針對該業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104年度亦將加強辦理。另本部亦將於適當時機,再次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主管機關就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之妥適性進一步檢討,以維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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