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地區醫院可開職業病門診單,利被保人就醫
勞動部表示,為增進被保險人職業病就醫便利性,
原本規定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醫院之專科醫師,
才有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資格,考量地區醫院分布廣泛,且具有一定醫療品質,
故於本(105)年3月18日修正「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
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將教學醫院予以刪除,放寬地區醫院專科醫師亦可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考量職業病具有成因複雜及潛伏期長等特性,
被保險人可能不易由投保單位取得職業病門診單就醫,
為加強罹患職業病勞工就醫權益之保障,經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或地區醫院以上(即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之專科醫師,
診斷罹患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其增列種類項目之職業病時,
可直接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給予被保險人使用,
被保險人可免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以及時維護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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