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延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9年前 (2016/11/21 16: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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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 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0,008元(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21,009元),每小時 126元(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133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 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 」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資,不 得低於上開規定。 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 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 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時,允以每 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 為基本工資者(現為20,008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為83.37元。爰適用勞 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 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20,008元加上83.37元乘以( 240-174)小時之總額25,511元為其基準。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26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至其月工資總額25,511元,係以83.37元乘以240小時加上83.37乘以(240-174)小時而獲 致;亦即月工資額係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 -174)】。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於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 時數-174)】 [實例一]A君至B保全公司任職,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 240小時,依現行基本工資,A君之基本工資至少為何? 20,008+83.37x(240-174)=25,511元 基本工資公式:20,008+83.37x(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小時)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52週)+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實例二]C君至D保全公司任職,按月計酬每月30,030元,每月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 數為220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 30030÷【240+(220-174)】=105元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公式: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問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延時工資相關規定 :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479717154.A.0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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