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包括遊覽車駕駛在內,凡勞工受雇主指揮
關於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之認定,部分人士有所誤解,勞動部特予澄清:包括遊覽車駕駛
在內,凡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此外,勞動部會與
交通部就「建立安全的職場」與「改善旅遊市場環境」共同檢討改進。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
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此外,《勞動基
準法》第35條要求雇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4小時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時間。所稱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因此,駕駛受雇主
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但是,一日之
工作時間中,也同時必須遵守休息時間之規定。
勞動部表示,雖然各旅行社觀光規劃行程有別,業者對於駕駛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之安排
及樣態亦有不同,惟其與駕駛約定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
最低基準。駕駛在外工作,常受行駛路線長短及交通離尖峰狀況等影響,時有一旦執行即
無法即時中斷之特性(例如高速公路塞車致無法於預定之時間離勤休息),此時,即允許雇
主得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至於一日行程中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仍應視
個案情形,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是否得自由利用而定。舉例來說,遊
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之時段,駕駛如可自行利用,獲得合宜
之休憩,得不認屬工作時間。至於若有部分遊客仍停留於遊覽車上,或駕駛仍處於隨時等
待提供勞務之待命狀態,實際上無法自由利用,仍應認屬工作時間。
勞動部重申,駕駛員之身心健康與公眾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業者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
關規定,妥適安排駕駛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方能對勞工之健康及大眾運輸安全有所保障。
勞動部強調,該部會與交通部共同就「建立安全的職場」與「改善旅遊市場環境」檢討改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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