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雇主資遣勞工時,該如何通報免於受罰?
雇主於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
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
萬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2.8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
)。另者,企業進行併購時,對於未留用之勞工及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舊雇主
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11.11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雇主資遣勞工時,該如何通報免於受罰?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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