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調解成立之效力為何?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7年前 (2017/12/06 17: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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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視為當事人 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 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調解成立之效力為何?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512553679.A.B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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