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因公受傷復健期間,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
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
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
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
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工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符合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即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
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因公受傷復健期間,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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