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適用疑義說明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7年前 (2018/01/15 09: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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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界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之疑義,勞動部重申:勞工加班,雇主有義 務給付加班費,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下: 疑義一: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 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疑義二: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 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呼籲雇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之修正 ,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疑義三: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 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 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疑義四:選擇補休後,如果未能補休如何再換取加班費?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 標準發給工資,並無疑義。 資料來源:勞動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515979183.A.1C0.html
文章代碼(AID): #1QN06l70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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