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適用疑義說明
有關外界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之疑義,勞動部重申:勞工加班,雇主有義
務給付加班費,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下:
疑義一: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
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疑義二: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
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呼籲雇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之修正
,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疑義三: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
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
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疑義四:選擇補休後,如果未能補休如何再換取加班費?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
標準發給工資,並無疑義。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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