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保險人於上下班路途中發生事故可否請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6年前 (2018/11/20 09: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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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 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 傷害。」及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而有 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2.未領有駕駛車 種之駕駛執照駕車。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 口違規闖紅燈。5.闖越鐵路平交道。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 藥品駕駛車輛。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 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勞保被保險人如於保險生效期間因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以致受傷,符合上開規定,屬 本保險之職業傷害,其因該次傷害以致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經住院或門診治療 達四日以上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得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請領職業傷害傷病 給付。是故被保險人所患傷害如符合上開規定者,得檢具傷病診斷書正本洽請投保單位填 具傷病給付申請書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蓋妥單位圖記 、負責人、經辦人及被保險人印章(表格可至本局網站下載使用)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一 併寄局辦理請領手續。惟如經本局審查,屬普通傷害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 住院診療4日以上未取得原有薪資者,始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不 在給付範圍。 【說明】: 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 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 年。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 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 經本局核定不予給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其保險給付請求權 因2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資料來源:勞保局 https://bit.ly/2A7EGAV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被保險人於上下班路途中發生事故可否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542676485.A.5D0.html
文章代碼(AID): #1Rys05NG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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