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有關資遣及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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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evelation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4/02/26 09:3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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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認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還有85個字)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y87501038 (乾癬患者)時間12年前 (2014/02/25 14: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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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日前約在二月中時. 公司要調派我三月份至上海支援. 因為薪資不理想(約三萬五 包住不包餐費). 以及公司只支付租屋押金一個月(目前我在高雄租屋工作押金是兩個月). 我覺得待遇無法接受便拒絕公司. 公司主管就叫我可以開始找工作了. 請問這樣是否應該支付資遣費及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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