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資遣及非自願離職
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認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
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
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倘若公司之調動確不符以上調動五原則,勞工除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向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外,也可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之事由,依勞動基準法
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
※ 引述《jay87501038 (乾癬患者)》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日前約在二月中時
: 公司要調派我三月份至上海支援
: 因為薪資不理想(約三萬五 包住不包餐費)
: 以及公司只支付租屋押金一個月(目前我在高雄租屋工作押金是兩個月)
: 我覺得待遇無法接受便拒絕公司
: 公司主管就叫我可以開始找工作了
: 請問這樣是否應該支付資遣費及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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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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