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勞基法中第三十八條的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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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是以勞工工作年資為前提之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1.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2.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3.繼續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4.繼續工作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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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朋友上來發問. 朋友是派遣,在公家機關上班,說當時簽約並沒有寫到特休的問題,. 而他已經在同個單位超過兩年,他自己說沒有特休,合約上也沒寫. 所以我就看了一下勞基法,發現下面第三十八條中有寫特休的計算方式,. 所以如果這個雇主沒給特休算違反勞基法嗎?.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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