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中第三十八條的特休
代朋友上來發問
朋友是派遣,在公家機關上班,說當時簽約並沒有寫到特休的問題,
而他已經在同個單位超過兩年,他自己說沒有特休,合約上也沒寫
所以我就看了一下勞基法,發現下面第三十八條中有寫特休的計算方式,
所以如果這個雇主沒給特休算違反勞基法嗎?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節錄自: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因為照勞基法應該也要有特休七天吧?
還是說派遣不能看勞基法?
還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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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mMay1126 (60.251.182.4), 06/11/2014 1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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