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工資明細是否須記載加班時數、補休時數或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evelation (加油!)時間7年前 (2018/04/18 16:41),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1.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加班費,至勞工如有將加班費選擇為加班補休時數,建議雇主明確記載勞工換取加班補休之時數,勞雇雙方始能比對加班費金額。. 2.至於是否每個月均須記載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仍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補休期限而定(如:1個月、3個月、6個月等
(還有42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evelation (加油!)時間7年前 (2018/04/17 14:54),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是否必須每個月記載加班時數、補休時數或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 大家知道答案嗎?.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文章網址: https://www.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