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工資明細是否須記載加班時數、補休時數或
1.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加班費,
至勞工如有將加班費選擇為加班補休時數,建議雇主明確記載勞工換取加班補休之時數,
勞雇雙方始能比對加班費金額。
2.至於是否每個月均須記載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仍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補休期限而定(
如:1個月、3個月、6個月等)。又,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期間末日之所屬月份,如仍
有未補休時數時,則應於當月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中,記載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之
數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是否必須每個月記載加班時數、補休時數或屆期未補休折發
: 工資?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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