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補習班簽約問題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秋)時間19年前 (2005/08/16 20:2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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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契約屆滿,當心你的權益 撰文 王乃民 取自 Career雜誌八月份p.50~51 定期勞動契約,如何才合法? 勞動契約雖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雇主原則上應予勞工簽訂 [不定期契約],亦即,契約上並沒有預定到期日之契約,勞工一經僱用,除有 法定終止契約之事由或自請離職之外,可以做到退休年紀。 為了避免雇主藉定期契約規避勞基法的規定,勞基法第9條也特別就簽 訂定期合約之情形加以限制,僅有[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及[特定性] 工作,始可簽訂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工作,內容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ex:百貨公司因舉辦特價活動,而雇請勞工發送廣告傳單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ex: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候選人聘僱司機駕駛宣傳車進行宣傳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ex:生產番茄醬之公司,為因應蕃茄生產之季節性 於每年之12月至3月間聘請額外人力,收購蕃茄加工處理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ex:承攬水壩.公路建設或專案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等 所謂繼續性工作,是相對於[非繼續性工作]而來。實務上,視職務(工作 )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 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果有,視為[有繼續性]之工作。 如不符合簽訂定期合約之規定,屬於繼續性工作,而雇主卻仍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雇主本身須面臨罰則。而且,這項契約依法仍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主張 契約到期失效。 可以參閱http://www.career.com.tw/ 我想應該會有一些收穫^0^(打得好辛苦阿 居然沒有電子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62.100 ※ 編輯: inno25 來自: 211.74.62.100 (08/16 21:00) ※ 編輯: inno25 來自: 211.74.62.100 (08/16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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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推一個^^
218.165.171.176 08/17, 1F
文章代碼(AID): #130TluQv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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