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留職停薪後接行政的休假問題
請問各位先進
我學長在台中市公立學校任教(原台中縣)
擔任行政多年
可休假天數已達28天
99學年度留職停薪進修一年
今年回到學校續任行政工作
結果人事說他這一年沒有休假
因為休假年資要重新計算
我聽到覺得非常不合理
這樣豈不是變相懲罰留職停薪進修的人?
看了教師請假規則
第九條第二項
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
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
第八條第二項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
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如果留職停薪,所謂「年資未銜接者」是什麼意思?
第一年沒有休假,理由為何?
第二年續兼時,按比例核給休假,那我學長八月復職
當學年在職月數是完整的
那給假是怎麼給?給七天?還是給廿八天?
第三年以後續兼者,照前項規定給假。
所謂前項規定就是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
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
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
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
十日。
那我學長第三年可以休幾天?
是不是因為留職停薪之後
他的休假天數就得「重頭來過」?
如果真是如此
有誰能夠告訴我這規定背後的「道理」是什麼?
這規定是要防什麼弊端嗎?
我真的想不透
有人有類似的經驗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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