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離職證明還是服務證明
最近為了敘薪,被人事主任追著跑。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各位。
簡單解釋一下:
94/8-96/7在私校服務,聘書上寫代理教師,薪級170
96/5取得中等合格教師證
96/7-100/8於公立國中代課(此部分沒問題,都有保留離職證明和敘薪通知書)
*補充:第一年私校代課被我拿去抵實習了。
現在考上了,人事主任要求我附上私校的證書文件。
爬文看半天,我一直以為沒合格教師證,且私校<代理>是無法敘薪的。
只有私校<正式>才能。
可是人事跟我說他要查法規,請我務必在這幾天補上文件
我說可否放棄那二年,但是人事說該敘沒敘,他要負責任,所以還是請我去開證明。
*要開<服務證明>!
所以我上禮拜衝去私校求半天,開到的<離職證明>是不行的。
1補開前服務學校代理期間證明,到底是<離職證明>,還是<服務證明>?
公立國中人事:離職當年度才能開離職證明,已經多年前了,押日期是100年,
這份離職證明是有問題的。
私立高中人事:只有現任教職員才有所謂的<服務證明>,離職員工只有離職證明。
我們不提供服務證明。
我:現任教職員-->在職證明(可申證進修或保險用)
請問到底哪邊說的正解?問題二方都很堅持耶,那我該怎麼辦?
2未取得合格教師證的代理年資真的可以敘薪嗎?
今天國中人事跟我說:這關係到二年的年資提敘,而且全部新進教師都在等我
這份證明,不然沒薪水入帳(壓力好大)。
但是我查了法規:(節錄)
曾任公私立學校連續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課)年資
3.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
經累計未滿1年的年資不得與其他性質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4.公、私立代理(課)教師年資得合併提敘薪級,
按日計薪之短期代課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2.教育部86.10.24四日台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
代課(理)教師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
年資,不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5.教育部89年5月23日台(89)人一字第89059619號函:
教師以職前代課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後之剩餘年資,
得依規定累計積滿一年採計提敘一級。
一、注意事項:
1.聘書、離職證明書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應註明係專任教師。
2.須符合「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或「師資培育法」
規定資格之年資並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始得採計;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而擔任私校專任教職者,該年資尚無法認定採敘。
以上,抱歉很冗長!
我的解讀是:沒有合格教師證就是沒法認定(最後注意事項第2點)
但後來注意到5月份拿到教師證,聘期到7月底。
是不是能採計那幾個月?
但為何人事跟我說是二年?
以上,抱歉因為對法規真的霧煞煞。
希望有經驗的版友能提供訊息。
感謝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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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38.7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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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第一年私校代課被我拿去抵實習囉!所以請問一下是不是變只有第二年可以?
※ 編輯: ASH2012 來自: 223.138.79.199 (08/0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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