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及春暉專案(春暉小組)的疑問?
因為今年有點幸運業務調整至他組(生教組換別組)
在業務交接時...與新的生教業務承辦人閒聊
發現了一個疑問.....就是校園中如發現了學生藥物濫用的事件
教育部的規定必須依春暉專案成立春暉小組輔導學生戒治...(研習時所獲知的訊息)
但是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幾條忘記了)...如發現學生有吸食藥物(毒品)的情形
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將吸食藥物(毒品)的學生...以少年虞犯函送少年法院
當然是由少年隊來處理該事件....問題來了
教育部或是各地方教育局的要求是要學校成立春暉組小輔導學生(應該是行政命令)
不可將學生送法院處理....但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可以將吸食藥物(毒品)的學生
以少年虞犯函送少年法院處理(法律)...所以這兩種情形的有所衝突的
各位在擔任訓導工作的行政人員....是公務員的一種..所以應該要依法行政
但是教育部或是各地方教育局...卻是要學校輔導戒治但不送少年法院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應該比教育部行政命令大...
所以教育部或是各地方教育局要求學校這樣的作法...應該是有問題的?
可以請板上的前輩(訓導人員)或是有法律相關知識的大大來解惑嗎?
雖然現在不是生教組....但是還是離不開訓導處所以希望可以釐清這各問題?
因為有可能還是會被凹回來生教組....也必須將該訊息告知新任生教組業務承辦人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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