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婚假延後請的問題
我和另一半都是老師 但分屬不同縣市 不同科別
最近在準備請婚假遇到一個困難...
我知道要以登記日來計算 一個月內請完婚假
不過因為卡到另一半的所屬縣市
在我們登記日起算的一個月內要承辦全國性的業務 可能會很忙
所以需要往後延請婚假(大約是登記日後的兩個月內請完)
依據的法條就是下面這條的「特殊事由」寫簽呈: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
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另一半的學校人事是說這種喜事(婚假)應該都OK啦~
我們雙方分別寫簽呈給自己校長就好
但我學校的人事卻說
「特殊事由」要是跟我自己的業務公務相關才行
不能因為「另一半公務相關需延期」或是私人事情拿來當我延請婚假的理由
(那...那我婚假是要跟誰過...T_T)
甚至人事主任說 我們要不要再改看登記的日子
一般人只看迎娶的日子而已~
可是...可是我們家就是要看登記的日子呀@@"
而且看日子的老師說
再往後的兩個月內就是沒有對我們好的日子 都相沖@@"
人事主任還是建議我看要不要往後登記日...
但家裡就沒辦法呀>"<
我該怎麼辦呢?
我們人事的說法(不能因另一半延請而我自己延請)是有這樣的規定嗎?
好苦惱...希望有經驗的人可以幫我解惑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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