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內容爭議多 這樣的個資法怎麼能上路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12.04.12 09:49 pm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通過近2年,日前遭親民黨告發「法案長霉」,迄今未訂定施行日期
。事實上,個資法在法務部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後,有關特種個資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要
件,在立法程序中被刪除,若貿然實施就會發生犯罪的風險,加上「間接蒐集資料」,須
在1年內完成告知(54條)等規定,對業界衝擊甚大,法務部經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最
快將於明天將送修正提案向行政院陳報。
面對個資法未上路就面臨修法的窘境,法務部坦言這是不得已的作法,法務部建議的步驟
為:個資法未具爭議的條文,可先行施行,至於個資法具爭議性而窒礙難行的第6 條、第
54條「暫緩施行」,若立法來得及,則直接修法解決。
另有關罰責部分,因新法刑責過重,為免違反個資法動輒得咎,面臨刑事責任,對於非營
利行為的違法蒐集個資行為,由於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考慮將2年以下的刑責,再降低刑
度,或以加強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方式加以救濟。
2年前,法務部針對個資法進行修正,擴大保護客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為限
,同時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列為原則上不得蒐
集、處理或利用的範圍(第6條),換言之,即便當事人同意也不得蒐集、處理和使用。
然而,個資法在99年5月立法通過後,迄今相關的施行細則卻遲未訂定,原因卡在立法原
意在保護個人資料,避免流入詐欺集團;但在立法過程中,欠缺充分討論,加上立委各自
提出不同修法版本,以致通過的條文,完全脫離行政院版本,發生窒礙難行的情形,業界
為此也抱怨連連,認為不宜貿然實施,以避免對社會造成衝擊。
由於2年前公布的個資法內容,主要是參考歐盟1995年的指令,過於老舊,如今歐盟執行
委員會為因應網際網路社會型態與反恐合作需求,年初也考慮全面檢討修正,法務部認為
,在未來修正個資法時,也應參酌國外最新的立法例,同時有必要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的專
責機關,法務部表示,專責單位除負責個人資料保護的政策法規制定外,還包括監督管考
,例如香港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澳洲有澳大利亞資訊專員辦公室,但國內目前僅有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3名官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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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個資法》第6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
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個資法》第5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九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
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
第九條規定論處。
原始出處: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023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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