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研究所進修事宜
※ 引述《totwinkle (DEPON)》之銘言:
: 幫朋友代問
: 他去年考上正式教師 今年想去讀研究所
: 是利用公餘進修 也就是平日晚上或是假日
: 但是校長卻以 不是教育相關研究所為由
: 不讓他去進修
: 請問這樣也是校長的行政裁量權可以決定的嗎 ??
: 感謝回答 感激不盡
教育部 88.6.23台(88)人(二)字第88066833號
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教師留職停薪進修需經服務學校或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所稱「同意」應包含「報考前獲得同意」或「錄取後就讀前
獲得同意」,而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同辦法第六條規定,應考慮學校
人員調配狀況,並依據學校發展需要,審查教師進修計畫後決定是否同意教師進
修,以免影響學校教學或行政工作。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38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
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
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
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
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
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
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
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 7 條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 (甄) 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
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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