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初審通過【全教總】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全教總)時間13年前 (2013/06/24 14:03),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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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初審通過 全教總政策部2013.06.20 對於教師解聘的原因和門檻,過去多年來一直有所修正,主要是跳過教評會組織變革, 而採取事實列舉的方式,促使某些社會不能接受的行為發生時,教師應予以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過去五年集中在性侵害及知悉性侵害之情事(也就是目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三款、第十款、第十一款)。 大法官解釋第七百零二號去年七月出爐,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一律處以永遠不得 再擔任教師」,認為有違比例原則,現有規定在一年內修正,否則失效。所以教育部從 去年秋天以來啟動修法,本會一方面認為大法官解釋是比較進步,一面注意條文研擬, 也防止這個好的發展被社會誤解,以為是縱容當事人。 行政院在四月送出修法案,因為有時效性,立法院臨時會在今天由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 。本會上週即透過管道,表達原則支持這個由大法官會議指導而具時效性的修法,但對 於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也納入,表達質疑與反對。 在友我立委的交涉下,教育部指出,現有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已有的處份(申誡記過或大 過一次或兩次)是一種層次,但「如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情節重大,經 查證屬實,認已非考核辦法所能處理時,應由學校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解聘停聘 及不續聘」,以上內容以文字載入立法說明。也就是說,超越記大過兩次以上的層次, 由解聘處理。 此外,為了基於工作權之衡平,立委也在審查時要求將下列門檻提高,以資嚴謹:解聘 行為不檢,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不再是籠統的有損師道);解聘教學不力;解聘體罰或霸 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者。且對於行為不檢、違反教師專業倫理者,應在解聘時議決 1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而非過去一律為永不得擔任教師)--細部文字過一兩天傳給大 家。 本案如無意外,應會在未來一週三讀,以趕在原規定失效前公布實施。在目前國人對酒 駕人人喊打的時刻、江宜樺院長宣布要對軍公教酒駕處以最嚴厲處份的時刻處理此一修 法,本會為了教師人權和學生受教權人格權,仍盡最大努力,未來仍須透過案例,來形 成更適當的執行。 --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NFTU) 會 址:1 0 4 台北市民權西路27號2樓 電 話:02-2585-7528 傳 真:02-2585-7559 網址:http://www.nftu.org.tw 會務信箱:nftu@nftu.org.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1.111.25

06/24 14:19, , 1F
但是所謂行為不檢,專業倫理還是個籠統的名詞
06/24 14:19, 1F

06/24 14:20, , 2F
立法委員只是將籠統的名詞(有損師道),換成另外的名詞
06/24 14:20, 2F

06/24 18:14, , 3F
行為不檢,專業倫理確實籠統,如果可以,希望繼續努力
06/24 18:14, 3F

06/24 18:15, , 4F
讓這一部份條文化,明確化,才不會任意解釋
06/24 18:15, 4F

06/24 18:15, , 5F
伙伴們,辛苦了.
06/24 18:15, 5F
文章代碼(AID): #1Hn-4piM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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