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敘薪的問題 請教大家
大家好,
「此文有點長,很感謝大家的耐心和好心^^」
我今年有幸考上國中輔導教師,
是由大專資源教室輔導老師轉任,
(資源教室輔導老師是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關於人員進用規定是:
輔導人員由學校進用之,輔導人員之費用,本部採定額補助方式。
學校聘用輔導人員時,應參考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標準或
學校其他相關進用規定辦理。)
最後縣府在敘薪案回文以「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以下簡述我的經歷:
100年2月 研究所畢業
100年2月-102年7月 私立大專資源教室輔導老師 薪資37000元/月
102年7月 考上國中輔導教師 245起敘(同時以上份工作嘗試提敘)
我找到一份教育部的文,其中****部分是不甚明瞭的部分想請教大家,
也就是我遇到的狀況是學歷相當,但薪水不相當的話
公文中的意思是這樣的狀況,提敘時的處理是什麼?
教育部81.1.3台(81)人字第00313號
關於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提敘薪級規定。
私立學校法第54條規定:「前項校(院)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
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上開規定所稱「核定有案者」曾經
教育部79年3月16日台(79)人字第11196號函釋為:「係指私立學校任教經歷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雖未核備有案,但有案可查者而言。」
該項規定目前仍然適用,惟依現行制度,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各級公立學校任教者日益增多
,為使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採計更臻公平合理,茲補充規定,各級公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
私校任教年資,除須合於前述規定外,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同級公立學校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
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不同級公立學校教師時,因私立學校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
薪給制度,故應依公立學校敘薪規定將其私校年資逐年轉換為同級公立學校之薪級後,
再採計其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薪級,
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按年提敘薪級」係指依足學年度,並參加成績考核考列乙等
(或相當乙等)以上之年資,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如原服務之私立學校未辦理成績
考核,應請繳附該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方可採計。
很感謝大家耐心把它看完,
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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