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藝術教育法修正 評鑑機制入法
http://udn.com/news/story/6886/1340544-藝術教育法修正-評鑑機制入法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藝術教育法」修正草案,將藝術才能班、藝術教育實
施情形評鑑機制入法。對辦理績效不良、未於期限內改善的藝術才能班,主管機關得令其
減班。若學校藝術教育課程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避免「掛羊頭賣
狗肉」、藝術課程被拿來考試等情形發生。
教育部統計,目前國內小學到高中共有約1000班藝術才能班,其中,美術、音樂及舞蹈比
例為2比2比1,以國小設置數量最多。依規定,藝術才能班數量不得超過總班級數1.5%。
提案修正的立委陳碧涵指出,藝術類課程被主科借用拿來上課、考試等情形屢見不鮮,部
分學校也有藉設置藝術才能班、實則實行能力分班等問題;應設立合適評鑑及獎懲機制,
杜絕此類情形發生、落實藝術與美感教育。
教育部國教署藝教科科長陳錫鴻表示,現行藝術才能班設置辦法中已有評鑑標準,地方政
府會定期訪視檢視績效,若有辦學不佳情形,會令學校限期改善,未改善則要求減班。這
次將評鑑機制進一步納入法源規範,未來會持續請地方主管機關落實訪視。
這次修法同時也在第8條新增「專業認定審核小組」設置,學校必要時可成立小組,審查藝
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格及鐘點費支給。
陳錫鴻說,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若是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
兼任,鐘點費比照大學;講師575元、副教授685元、教授795元,非教職的藝術界人士也可
依獲獎紀錄等比照支給。但有些學校對法令不熟悉,只依國中小鐘點費支給,未來會加強
宣導,提升專業人士到學校教課的意願。
為鼓勵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投入教育,修法後,未來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藝術家
或專業藝術團體也可以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協助研發課程、培訓藝術
種子教師、營造校園藝術環境等,相關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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