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導師費免稅特教津貼要繳稅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賴建仲
電 話:04-37061531
受文者: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056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來文(0005632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中小學及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徵
免所得稅一案,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5年1月13日中區國稅大
屯綜所字第1052500315號書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依上開函示說明二:「依據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
3258號函及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
號令公布『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
免所得稅一覽表』規定,導師費免納所得稅;另特教津貼
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北高新北三市)、
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高商進修學校、
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
副本:本署原民特教組、本署人事室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書函
地址: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二段633號1樓
電話:04-24852934分機225『或利用本局網
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
電話免費服務』
傳真:04-24850015
電子信箱:
承辦人:大屯稽徵所黃靖惠
受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中區國稅大屯綜所字第10525003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中小學及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及特殊教育職
務加給徵免所得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1月8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0520
00112號移文單轉財政部賦稅署105年1月5日臺稅所得字第
10400740120號移文單轉貴署104年12月31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40158507號函辦理。
二、依據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及財政部102
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公布「中小學及幼
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規定
,導師費免納所得稅;另特教津貼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
http://new.cmjh.tn.edu.tw/Lists/Announcements/DispForm.aspx?ID=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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