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師從沒有法源和義務從事校外交通指揮工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時間10年前 (2016/03/07 10:14), 10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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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議題】鼓勵犧牲奉獻,可以!強迫違法值勤,不行!教師從沒有法源和義務從事校 外交通指揮工作!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2742 ●文:劉亞平(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導護議題,向來是個燙手山芋,誰主動接手誰倒楣!因為法理和民粹有段距離,跟一些理 盲的官員和團體說也說不清! 【高雄縣教師會】處理導護議題,向來是鴨子划水,透過溝通和對話,利用法律和民主, 個別學校的處理,讓問題得以解決。 我,牛奶瓶,早在16年前,89年9月4日發出【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 應該針對導護問題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我們的認知,導護工作是「校內安全巡視和維護」,要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 行政人員〉共同負擔,這樣校長和主任才不會「置身事外」的指責老師「沒愛心」。 我們的策略,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分「 應變組」(校長)、「執行組」(教師)、「志工組」(家長),大家共同分工和合作。 學生的安全維護,校外交通安全是警政單位的責任,校內巡視保護是學校單位的工作,至 於校外到校門口這段,學校應該召集志工來協助,有多少志工做多少事,學生退出交通工 作。 所以,校長是導護工作的總負責,不要「置身事外」指責老師沒有愛心,何況有些校長是 八點上班、四點下班、中午睡兩小時,一天混六小時領薪水,導護時間不見蛋,還好意思 指責老師沒愛心。 另外,那些「視老師為寇讎」的家長團體,教師都願意犧牲奉獻地站導護了,不要再潑老 師「冷水」了,請發揮你們的「熱血」,自己發願每天到學校站導護吧!自己站不夠,會 員都來站,老師等著看! 【高雄縣教師會】的努力督促之下,【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發出兩份公文,重點如下: 一、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擔。 二、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 三、行政人員應規劃緊急應變之處理機制,有效支援及協助導護人員勤務。 四、學校可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以照顧學童上下學之安全。 五、重申原則上學校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牛奶瓶報報】有關導護議題的文章: 【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應該針對導護問題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 〉共同負責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有關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 公文與回應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有關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 公文與回應 【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給高雄縣教育局的建議 【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發文公告高雄縣值週導護辦法相關規定 【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各學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牛奶瓶PS】導護問題,不適合拿出來公開吵,搞倒教師站不爽,家長不爽站,【高雄 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過半學校,如果需要我們協助導護議題,歡迎跟本會聯繫處理,找 好學校週三進修或開會時間,我們直接跟全體會員對話,謝謝。 整理牛奶瓶報報有關導護議題的文章: ●●●【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 【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發文公告高雄縣值週導護辦法相關規定 高雄縣政府針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對導護工作問題再度發文各學校,連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九日發出的公文,對各校導護工作有了一些原則性的規範,這個問題也是我們不斷地跟教 育局溝通,達成一些共識之後縣政府發文,希望各校導護工作能步上正軌,依照高雄縣政 府公文的規定,各校這學期末的校務會議,應該通過「值週導護實施計畫」,高雄縣教師 會將想辦法擬出草案供各校教師會參考。 這兩份公文的重點如下: 一、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擔。 二、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 三、行政人員應規劃緊急應變之處理機制,有效支援及協助導護人員勤務。 四、學校可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以照顧學童上下學之安全。 五、重申原則上學校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問題第二次發文●●● ---------------------------------------------------------------- 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30043991號 主旨:有關各校執行值週導護辦法,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教學字第O九二O二OO一五八號函諒達。 二、各校基於學生安全維護需要執行值週導護工作,必須訂立各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 注意民主參與過程原則及工作分組之公平參與原則。學校行政人員應確實規劃妥善之緊急 應變之處理機制,有效支援及協助導護人員勤務。 三、各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之訂定,必須綜合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等相關人員代表 之意見,取得各方的共識,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以增加教師或家長與學校 間之認知,俾獲相關人員的支持,以共同促進校園優質文化發展。 四、有關學校志工及教師基於愛護學生犧牲奉獻協助交通導護工作,請學校於規劃相關校 外交通導護工作內容時,除依前項說明三辦理外,請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以 解決照顧學童上下學之安全問題。 五、重申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 之安排〈僅限於校內或校門口〉,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 進行。 正本:縣立國中小、高雄縣教師會、高雄縣家長協會、高雄縣家長教育改革協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問題第一次發文●●● ------------------------------------------------ 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 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校安全維護工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 【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各學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高雄縣政府發文,要各校訂定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而且要經校務會議通過,很多老師跟高 雄縣教師會反應,希望縣教師會擬訂一個草案,供各學校教師會討論時參考,基於服務會 員的立場,高雄縣教師會擬定出這樣的草案,提供各校討論時的參考依據,我們要聲明這 只是一個草案,請大家根據學校實際需求修改,也歡迎大家提供意見。 --------------------------------------------------------------------- 高雄縣____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一、依據:高雄政縣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教學字第○九二○二○○一五八、九十三 年四月二日府教學字第○九三○○四三九九一號函。 二、目的:加強學生生活指導,維護學生在校安全,確實推行生活教育及安全教育。 三、導護工作之組織: 1.應變組:負責導護工作之應變支援與協調分配導護工作,由校長與相關處室主管擔任 。 2.執行組:負責導護工作之執行,由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輪流擔任 ,每一分組【 】人,設總導護一人。 3.志工組:支援協助交通導護工作,由學生家長及社區熱心人士組成。 由學校排定以上各組導護工作輪值表。 四、導護執勤之時間(參酌各校作息更動): 1.應變組與執行組執勤起迄時間:早上七點十分至下午四點十分。 2.上下學時段執勤時間:以學生上下學時間為原則,早上為七點十分至七點四十分,中 午為十二點三十分至十二點五十分,下午為四點至四點二十分。 五、導護工作之內容: 1.各週中心德目和生活規範之推行。 2.朝會與集會之集合、整隊、督導與報告。 3.學生集體放學之集合、整隊、報告與指揮。 4.學生上下學期間,校門口學生秩序之維持。 5.早自修、午間靜息及打掃時間時間之校園巡視。 6.導護日誌等相關簿冊之填寫。 六、導護工作之通則: 1.校門交通指揮之導護,應著反光背心,配備交通指揮器具,並注意本身安全。 2.導護於每週五或連續假期前一日下午13:20於訓導處辦理交接,交接時應將全部導護 器材與簿冊一起移交。 3.值週導護老師,應按時值勤,若因故未能執行者,無論公差、公假、事假、病假等, 均須辦妥請假手續,並自行覓妥導護職務代理人或和他人換組,並通知訓導人員。 4.懷孕或重病的老師取得醫院證明後,可以免除輪值導護工作,已排定工作由他人遞補 或由校方另覓專人代理。 七、學校應成立交通服務志工隊,由校長(或家長會會長)聘請學生家長及社區熱心人士 組成,幫忙維持學校周邊道路交通順暢,支援協助校門口的交通導護。 八、學校得組織校內學生導護糾察隊,但應給予學生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 現場指導下執行勤務。 九、學區內交通情況複雜危險的重大路口,由學校洽請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 十、學校志工及教師協助交通導護工作,學校應為這些人員在執勤期間投保意外險,所需 經費由學校籌措。 十一、教師於執行導護工作期間,如因涉及法律糾紛,校方應積極協助並比照「公務員工 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之。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 【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給高雄縣教育局的建議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問題,一直不斷地跟教育局溝通建議,要求檢討注意交通導護 的問題,解決目前各校自行其事的亂象,雖然高雄縣政府已經有回文,但各校仍沒有多大 進步,在此進ㄧ步提出建議: ㄧ、學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學校並不能完全掌握負 責,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合作。 二、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 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三、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 男或義工為主。 四、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 指揮和救助。 五、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 安全更有保障。 六、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 不准兒童執勤。 七、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 實施。 轉貼高雄縣教師會與高雄縣政府的公文 --------------------------------------------------------------- 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 主旨: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 險。 說明:一、本縣中小學師生站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於法無據;於情犧牲奉獻幫忙 交通指揮勤務,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指稱「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危險之工作」「交通主管機關 :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    三、教育部國教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指稱「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 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理事長 劉亞平 ---------------------------------------------------- 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六號 主旨:為維護學童上下學安全,保障值勤家長、教師及學童權益,關於學校交通導護相關 事宜,請 貴府儘速與教師會、家長會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 全問題。 說明:一、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教師基於愛心而協助導護工作,若發生 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應 該獲得處理。    二、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國字第○九二○一二三七七五號函,轉請 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處理導護問題。    三、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表示,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 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理事長 劉亞平 ----------------------------------------------------------------- 高雄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 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校安全維護工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 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13243號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工作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函。 二、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長年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本府特予致謝 ,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是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三、為維護學生校內、外生活安全及校區安寧,本府特別函〈九十二年十一月府教學字第 0920200158號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 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 四、關於各校教師依據『學校章則』規定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者,是否可給予加保意外 保險乙案,本府將錄案研究辦理。 五、有關國中小學生是否適合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乙節,本府將函請縣立中小學以學生 安全為首要考量,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 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 正本:高雄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有關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公文與回應 有關學校校外交通導工作,高雄縣教師會行文高雄縣政府,要求檢討注意交通導護的問題 ,高雄縣政府回文已經下來,在此轉貼縣政府的公文與我的回應。 縣政府說,感謝教師「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而且還說導護工作是「教育的優良傳統 」,這真的有點#%&*※,校外交通導工作是沒有法源的,而且是以前「戒嚴時代」行 政要求教師做,而行政自己卻不用做的,老師幾乎都是「逆來順受」地承受,老師沒有「 公權力」執行校外交通導工作,縣政府不能以「優良傳統」就帶過。 縣政府說,已經「特別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 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但是,那張公文到了學校, 幾乎沒有學校有任何改變,認真的一樣認真,混的照樣混,某些校長、主任為了維護既得 利益,根本不將公文公告週知,也沒有任何的改變,照樣不肯到學校負起行政責任,更別 說「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而且『學校章則』也不一定是拿來訂這種事的,更何況全 縣學校根本都不訂『學校章則』。 縣政府說,「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但是又加個但書,「如係基於 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 進行。」這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指稱「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危險之工 作」、「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法律規定不行的,難道掛個「生活 教育」就可以了?有哪個「學生相關社團」是要學生站交通導護的?兒童及少年的交通安 全是要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責,而不是手無寸鐵又無公權力的師生負責。 最後,我們要說,校外交通導工作應該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責,而不是由學校的師生來做, 縣政府和學校沒有法源要求師生來做,卻連幫忙保險都要推拖拉,如果有學生和老師出了 意外,該負責的應該還是跑不掉,到時大家看著辦。 轉貼高雄縣政府公函 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13243號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工作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函。 二、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長年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本府特予致謝 ,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是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三、為維護學生校內、外生活安全及校區安寧,本府特別函〈九十二年十一月府教學字第 0920200158號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 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 四、關於各校教師依據『學校章則』規定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者,是否可給予加保意外 保險乙案,本府將錄案研究辦理。 五、有關國中小學生是否適合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乙節,本府將函請縣立中小學以學生 安全為首要考量,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 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 正本:高雄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 【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 高雄縣政府行文全縣學校,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的導護工作,應該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 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 所以,各校應該重新檢視現行的導護制度,訂出合理合情的輪值制度,學校開門就要有人 負責,以因應突發的狀況。 轉貼高雄縣政府的公文 高雄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 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校安全維護工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 【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應該針對導護問題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因為有老師向我反應學校導護的問題,所以我打電話向教育局反應這些意見,並透過高雄 縣政府民意留言板向縣長反應,讓我們看縣政府多久會處理完成這個問題,希望不會又是 明年以後的事情,哈哈哈! 縣長大人您好:   對不起,在此向縣政府反應學校導護的問題,希望縣政府能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然後以最快的速度發文要求學校確實改進,畢竟有關學生性命安全的事情不能拖,否則無 法對出事情的學生和家長交待。   學生上下學及在校期間的安全維護,是學校無法逃避的責任,所以雖然有很多老師主 張拒當導護,認為那是與教學無關的行政工作,但我們教師會卻從未呼應這樣的主張,因 為在現在制度沒有人力做這項工作,大家都不做會有很大的問題,學生真的出事了無法對 家長有所交代。   但當我們檢視各校導護工作的情形,卻讓我們發現隱藏嚴重的問題,就是很多學校把 導護老師當萬能的人使用,導護老師又要負責路隊交通安全,又要維持校園內的巡護工作 ,又要負責學校門戶的開放管制,掛在導護工作下的事項是琳瑯滿目,很多學校的校長、 主任並沒有到校,偌大的校園只有導護老師在坐鎮,萬一發生突發狀況時誰來坐鎮指揮。   更令人覺得很好笑的情形是,所有學校編排教師執勤導護工作的法令依據,都是根據 教師聘約上的規定來作,但當教師質疑學校主任為何不輪流執勤導護工作,主任們都以他 們和教師身份不同來回應,忘記他們主要的身分是教師,接的是和老師一模一樣的聘書, 主任只是另外兼任的工作。其實我們並不主張校長和主任要和老師一起輪排導護,他們應 該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至少要把狀況處理、行政協調、巡視督導等等的工作由他們來負 責,讓老師回歸到較單純的執行工作。   我們建議縣政府重新檢討現行學校的導護制度,如果行政命令的規定有不清楚的地方 ,應該邀集行政、教師和家長各方面的代表公聽,擬定出比較完備的辦法來實施。如果是 學校方面行政領導的疏失怠惰,那更應該要求學校的校長確實地執行負責,我們也很肯定 很多校長、主任每天很早到校執行,但也有很多的學校是早上根本不見校長和主任的蹤影 ,真不知道出事了應該要誰來負擔責任,難道又是默默呆呆在做事的老師?? --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Kaohsiung Education Union) ═╗ ║ 網址:http://www.keu.org.tw/ ║ ║ 會務信箱:keu0501@gmail.com、kc.ta@msa.hinet.net ║ ║ 會址:830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忠孝國中內) ║ ╚═ 電話:(07)766-3128、766-3129、763-3339 傳真:(07)766-3126、213-5555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6.53.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57316895.A.CAD.html ※ 編輯: KEUnion (163.16.53.249), 03/07/2016 10: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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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tEGVoj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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